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9     阅读次数:875次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牧局、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管到位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稳定安全、良性运转、不流失、不被侵占、最大限度发挥效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行专业管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明确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要充分考虑帮扶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到村到户。要强化项目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对帮扶项目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运营情况,强化对资产运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帮扶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发挥主导作用,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主体定位和职责分工,完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别资金来源和帮扶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嘎查村(社区)组织作用。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将帮扶项目资产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党务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帮扶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让受益群众成为帮扶项目资产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类型

第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是指从2021年开始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帮扶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在2021年以后形成的项目资产要纳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

第六条  按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且产生收益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资金直接投入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等农牧业经营主体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政府投入产业园区等形成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类别。

2.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监测对象及符合支持条件的农牧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根据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范围,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年度梳理2021年以来资金投向,厘清形成资产部分和未形成资产部分,建立县乡村三级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

第八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021年以来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分年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投入、资产名称、购建时间、座落地、购建数量单位、资产原值、资产现值、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状态、使用年限、产权归属、确权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收益分配等。帮扶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对尚未完成决算的项目,在决算后及时开展权属界定、资产登记、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合理界定帮扶项目资产权属,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明确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属于不动产的,原则上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归受益户所有,由嘎查村建立台账。

2.投入嘎查村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到嘎查村。多个嘎查村联建形成的项目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乡镇确权移交相关嘎查村。

3.苏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项目资产,产权归属苏木乡镇。

4.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业部门管理。

5.由旗县(市、区)指定相关部门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条  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后须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发放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证。对无法登记办证的,可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收益权人和管护责任人等。资产移交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资产信息核查比对等工作,核实资产信息无误后,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1.到户类资产由嘎查村与受益户签订《到户项目资产确权书》,受益户签字认可。

2.投入嘎查村形成的项目资产,由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嘎查村级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

3.苏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到嘎查村的,由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嘎查村级帮扶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确权到苏木乡镇的,纳入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

4.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旗县(市、区)行业部门提交资产管理和维护单位申请,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复后确权到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帮扶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管护。

5.确权到旗县级的经营性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帮扶项目资产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确保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鼓励各旗县(市、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的帮扶项目资产,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利益联结机制、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经营主体要确保帮扶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项目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2.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旗县级公益性资产由项目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管护,苏木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苏木乡镇进行管护。嘎查村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进行管护,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3.到户类资产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

4.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嘎查村的,管护经费由嘎查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嘎查村级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旗县(市、区)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旗县(市、区)据实列支管理、评估等费用。帮扶项目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不得私自利用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  强化联农带农机制,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经营主体可通过吸纳就业、设置公益岗、订单生产、托管代养、代耕代种、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种养殖技术及品种改良)、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优化联农带农机制。加强帮扶项目资产联农带农机制的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资产,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资产,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强化风险防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经营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资产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帮扶项目资产安全。对合作模式单一、经营收益较低、产业不可持续、经营不稳定的经营性资产,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嘎查村,根据资产属性,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对帮扶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清算核实。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帮扶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结算收缴,所得收益应当及时上缴旗县(市、区)财政。嘎查村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负责收缴,及时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及帮扶项目资产运行管护,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帮扶。也可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参与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生产发展等奖励补助、购买“防贫保险”、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乡村治理。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要与市场紧密结合,充分考虑联农带农综合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债务形成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由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商乡村振兴部门后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进行分配。苏木乡镇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由苏木乡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嘎查村级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嘎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备案。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收益分配使用需逐级建立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项目资产所有权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已处置的帮扶项目资产,需逐级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的资产;

2.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3.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4.淘汰报废的资产;

5.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7.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类型:

1.资产所有权处置。通过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2.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盘活使用。

3.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

4.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

第二十三条  产权到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处置。产权到嘎查村的帮扶项目资产,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项目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指导监督、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帮扶项目后续管理机制,做好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对帮扶项目资产绩效考核。自治区农牧厅指导盟市、旗县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做好确权到嘎查村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自治区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要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要指导督促旗县(市、区)做好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帮扶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情况汇总、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帮扶项目资产经营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确保帮扶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旗县(市、区)发改、民委、农牧、林草、水利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帮扶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信息台账建立、系统填报、系统维护、更新、确权移交、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盟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统筹部署落实。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或方案,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具体的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会商协调,强化政策研究,做好工作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协调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发挥驻村工作队、嘎查村“两委”等监督作用,采取规范的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管护等措施,逐项落实、合力推进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新模式,吸取借鉴其他地区关于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举措,总结经验和推广成功做法。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依法合理制定管理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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