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巴彦淖尔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0     阅读次数:22023次

效力属性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扶贫
发布机构巴彦淖尔市乡村振兴局文 号巴乡振组发[2021]3号
成文日期2021-11-20发布日期2021-11-20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巴彦淖尔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20日



巴彦淖尔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方案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项目资产应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处置。

责任分工

第六条  乡村振兴、农牧、发改、林草、民委、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健康、文旅、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各旗县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摸清底数、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加大对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

(三)农牧部门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旗县将确权到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规范管理。

(四)其他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一)旗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县党委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指导苏木乡镇制定资产管理细则,完善资产登记确权、运营处置工作

(二)旗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三)旗县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嘎查村委会负责确权本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清算核实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2012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每年3月底前,由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十二条  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到户类资产,因原贫困户死亡或因灾损毁的,依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核减处置资产更新台账数据信息。

 

第四章  登记确权

 

第十三条   界定资产权属。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界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会行使,签订确权书和移交单。

旗县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人民政府,由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提交无偿划转申请,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复后无偿划转到旗县区扶投公司统一管理运营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跨乡跨嘎查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人民政府,由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提交资产管理和维护单位申请,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复后确权到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苏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苏木乡镇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方案,相关嘎查村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乡级批复,由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报旗县区扶投公司备案。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产权归属苏木乡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原则上归属资产所在地嘎查村集体。

投入嘎查村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嘎查村集体,嘎查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乡镇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方案,相关嘎查村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乡级批复,由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签订《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并报旗县区扶投公司备案。

(四)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由嘎查村委会与受益户签订《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受益户签字认可。同时,建立完善到户类资产台账报旗县区扶投公司备案

 

第五章  建立台账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台账。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立县乡村扶贫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分年度分类建立县乡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一)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衔接)资金使用情况。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建立分台账报旗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区涉及扶贫(衔接)资金的行业部门要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旗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苏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嘎查村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各苏木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县、乡、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  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要严格防控风险,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十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护与谁使用谁管护相结合、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结合、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责任。

(一)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备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属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本着有利于资产收益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统筹集中经营。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管护。

1.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嘎查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

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嘎查村委会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3.对光伏发电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等,如嘎查村委会不具备管护条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4.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农牧户自行解决。公益性扶贫资产中产权归属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嘎查村集体经营收入及旗县区财政合理分担解决。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旗县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村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收益分配

第十  每年3月底前,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负责对上年度经营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结算。旗县区苏木乡镇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旗县财政。嘎查村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十九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二十  旗县区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提出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旗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收益分配使用综合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补足嘎查村基础设施短板、发展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特色产业等因素。苏木乡镇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由苏木乡镇研究确定备案。嘎查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含上级部门补足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分配的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开,苏木乡镇将各嘎查村的分配方案汇总后上报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备案。苏木乡镇、驻村工作队对嘎查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告示后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二十一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县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十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资产处置

二十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二十  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十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方式有:拍卖、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流失。

三十一  资产处置类型有: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通过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对闲置经营性资产盘活使用等方式处置。

(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三十二  产权到旗县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三十  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委会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十  到户资产由嘎查村委会负责监督,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委会备案。

第三十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要建立健全处置和登记台账档案,档案要按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年份分类归档和记载,同时逐级报备。

 组织保障

三十八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九  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自治区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十  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局会同委农牧办、财政负责解释。各旗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四十  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