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8     阅读次数:465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工作,强化其联农带农责任及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持续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是指原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认定的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平公正、精准有效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运行监测

第四条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建立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常态化监测管理制度。市、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扶贫龙头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联农带农责任,与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土地转租、产业带动、吸纳就业、统一服务等方式,带动其持续增收发展。

第六条 扶贫龙头企业应主动接受监测管理,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材料。使用帮扶资金(含原财政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下同)的扶贫龙头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报送企业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企业运行总体情况、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联农带农及农牧民受益等情况。

第七条 扶贫龙头企业法人代表、主营业务、联农带农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八条 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建立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台账,对辖区内扶贫龙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帮扶资金、联农带农等信息进行登记,重点掌握经营状况、帮扶成效、利益联结机制、依法经营等。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录入。

    第九条 加强对辖区内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会同财政、农牧、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定期调度、实地调研、随机抽查等方式,按照每年不少于1次,不超过2次的要求,对辖区内扶贫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对存在经营异常、风险隐患等影响资金安全、联农带农作用发挥等问题的企业,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监测情况要及时报市乡村振兴局,并根据监测、跟踪落实情况提出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建议名单,同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局将根据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报送的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每年抽查企业数不低于辖区内扶贫龙头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一年内抽查同一企业最多2次。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报送上年度全市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作为扶持扶贫龙头企业重要依据。监测合格的扶贫龙头企业,保留资格并继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章 取消退出

第十二条 扶贫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旗县区提出申请、市核实、自治区审定的程序,取消其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按规定要求配合监测的;

(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没有履行联农带农责任且拒不整改的;

(四)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的;

(五)违反国家政策及违法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发生严重侵农害农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八)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其产品安全存在的隐患的;

(十一)出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查处的;

(十二)破产、非周期性长期停工停产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十三)经研判,其他认为应取消其资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取消程序:

    (一)由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根据日常调度、实地调研、随机抽查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后提出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建议名单,附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市乡村振兴局。

(二)市乡村振兴局在收到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建议名单3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研判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旗县区乡村振兴局。确需取消资格的,需在市乡村振兴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形成拟取消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申请,附佐证材料和公示结果,在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对于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上报的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建议名单,市乡村振兴局将视情况对建议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三)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在收到市乡村振兴局拟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建议申请30日内,将对是否取消企业资格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经综合研判确需取消的,将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按照“谁公示、谁组织核查”的原则,市乡村振兴局将对公示有异议事项组织开展核查,核查后事实认定清楚的,按规定履行取消资格程序。

第十四条 退出程序:

(一)扶贫龙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可主动向所在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并附退出相关材料,包括退出理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资产后续处置、联农带农责任履行及脱贫人口受益、安置情况等。

(二)旗县区乡村振兴局自收到扶贫龙头企业退出申请30日内,对拟退出企业开展实地核实,形成拟退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建议名单,并附佐证材料,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市乡村振兴局。

(三)市乡村振兴局收到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上报的拟退出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名单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二)、(三)、(四)取消资格程序,履行退出程序。

第十五条 对取消或退出的扶贫龙头企业,自取消或退出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委托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对使用帮扶资金的扶贫龙头企业,由旗县区乡村振兴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64号)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查,并盘活用好帮扶资金资产,确保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扶贫龙头企业未完成帮扶资金资产清产核查和吸纳就业脱贫人口未得到妥善安置前,不得作出取消或退出决定。

第十八条 因扶贫龙头企业取消或退出导致脱贫人口收入受到影响、生产生活困难的,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会同农牧、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规定采取产业帮扶、就业扶持、技能培训、兜底保障等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同时做好思想引导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结合地区实际,健全完善运行监测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扶贫龙头企业风险评估,完善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旗县区乡村振兴局应做好有关扶贫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推动落实工作,助力企业发展,帮助纾困解难,增强其联农带农效果。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扶贫龙头企业与脱贫人口利益联结,使脱贫人口充分参与企业发展并从中受益。组织引导扶贫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汇聚乡村振兴强大合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细则,强化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旗县区参照本细则加强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