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贫办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阅读次数:5537次

  

    一、监督检查类(1项)

事项名称: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设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38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建设完成的农村牧区扶贫开发项目组织验收;第42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二、行政服务类(2项)

事项名称:1、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

设立依据: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第44条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创新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化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42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成果、扶贫开发资金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等。

事项名称:2、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审批

设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定盟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内扶办发【2014】18号文件;二、执行盟市认定自治区备案制。